】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準確界定以借為名受賄與詐騙
http://www.CRNTT.com   2021-08-25 17:46:06


  中評社北京8月25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當前,在高壓震懾下,違紀違法行為往往披上“隱身衣”,傳統腐敗和新型腐敗交織,貪腐行為更加隱蔽複雜,給案件審查調查帶來挑戰的同時,也使得對案件定性的難度增加,借用型受賄就是其中的典型。

  此前,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應急管理部紀檢監察組與浙江省紹興市監委聯合辦理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行為人“借款”對象眾多、金額巨大,表現形態不一等特點,包羅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諸多問題,尤其是出現了以借為名的受賄與詐騙行為相交織的複雜情形。筆者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為研究公職人員以借為名取財行為定性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個複雜案例

  周某某,中共黨員,某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常委、防火監督部部長。2007年1月至2019年5月,周某某在先後任某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技術處處長、某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某省消防救援總隊黨委常委及防火監督部部長期間,在明知自己債台高築,已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虛構投資、購房等借款理由,隱瞞歸還賭債及高利貸的借款用途,大肆“借款”達數千萬元之巨。借款對象多為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同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部分人員在消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消防產品抽檢、消防器材採購、消防驗收等方面謀取利益。至案發時,其“借款”僅極少數歸還被管理人員,其餘均用於歸還賭債、高利貸以及繼續賭博揮霍。

  不同情況下的定性探討

  本案的難點在於受賄罪與詐騙罪的區分。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取行為,又利用了職權對出借人的影響,由此呈現出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與詐騙行為相交織的特點,這使得對行為的定性歧見紛呈。

  鑒於行受賄權錢交易的本質,其侵害的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詐騙則是行為人無對價地從受害人處取得財物,侵害的法益是財產所有權。故應對周某某形態迥異的“借款”行為分門別類、條分縷析,綜合判定雙方是否達成行受賄的合意,以準確區分受賄與詐騙行為。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