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進一步明確平台經濟反壟斷相關規則 解讀新修改的反壟斷法
http://www.CRNTT.com   2022-07-01 18:26:11


  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現行反壟斷法2008年實施以來,對於保護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高質量發展等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實踐證明,現行反壟斷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總體可行。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平台經濟等新業態快速發展,反壟斷法在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迫切需要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適用規則,加強反壟斷監管,進一步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

  王翔表示,修改後的反壟斷法進一步完善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并把握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壟斷工作的專業性、複雜性等特點,在完善基本制度規則的同時,為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其他配套規定留出了空間。

完善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

  “修改後的反壟斷法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鑒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王翔介紹說,在壟斷協議方面,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於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够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同時,增加了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對於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於規定標准并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不予禁止。此外,增加了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規定。

  在經營者集中方面,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完善了對未達到申報標准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於未達到申報標准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根據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需要,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增加了審查期限“停鐘”制度。修改後的反壟斷法還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