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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檢察支持起訴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2-07-20 18:52:35


  中評社北京7月20日電/據檢察日報報道,支持起訴是檢察機關支持民事權益受損害的個人提起訴訟的活動,其在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義、解決社會矛盾、完善社會治理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價值。近年來,在支持起訴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該項制度在以下三個方面仍待完善:

  其一,立法規定過於籠統。目前有關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制度的法源有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但該規定較為籠統。此外,以“支持起訴”為關鍵詞於法律數據庫中搜索,該概念散見於各個位階的法律中。例如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規定,軍人、軍人家屬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但這些條文只是說明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個人提起訴訟,并未對支持起訴工作提出程序上的解決方案。

  其二,支持起訴的具體方式不統一。首先是文書名稱不統一,對於表明檢察機關意見的文書,在各地有支持起訴書、支持起訴意見書、檢察建議書等多種名稱;其次是是否派員不統一,目前僅有部分支持起訴案件中有檢察機關派員出庭,其他案件大多體現為書面的支持起訴,其功能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委托代理人替代;最後是程序不統一,部分地區檢察機關會在訴前進行釋法說理、教育勸說、告知後果,部分地區的檢察機關會在訴中進行證據調查。

  其三,支持起訴的實施呈現出“不均衡”的特征。首先,各領域的案件數量不均衡,涉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糾紛的案件數量在整個民事支持起訴案件中占據絕對多數;其次,各地區的辦案數量不均衡,有的檢察院每年的辦案數量可達數百件,而有的檢察院僅有零星幾件。

  筆者認為,為解決實踐中呈現出的上述問題,可考慮從前置程序與主要路徑兩個部分入手構建支持起訴的程序規則。其中,前置程序的構建有助於擴大案件來源、滿足案件受理的制度化需求;主要路徑的完善有助於擴展幫扶方式,達到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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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置程序之一:明確支持起訴的案件綫索來源。

  支持起訴案件綫索的來源可分為兩個部分。其一為直接來源,即需要尋求幫助的當事人自行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其二為間接來源,即通過其他案件發現、檢察院其他部門移送或如勞動監察機關、居委會等其他部門轉送。在這兩個來源中,以直接來源為主,因為起訴應獲得被支持者明確的同意,而自行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當事人在申請支持起訴時就已經具有明確的將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意願了。在間接來源的情況下,仍需要詢問可能存在起訴意願的主體的真實意願。間接來源對於增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有其實際作用,故二者均應作為支持起訴的綫索來源。

  前置程序之二:加強支持起訴受理階段的審查。

  首先是形式審查。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下的訴,本質上還是一個民事訴訟,需要滿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提起民事訴訟的積極要件,即根據該條規定進行形式審查。此外,檢察機關還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實質審查。

  首先是初步審查申請人的陳述與證據,申請人的請求權是否成立且未消滅。若申請人的陳述完全無法律或司法實踐可以支持,或其訴求完全沒有初步證據予以佐證,則檢察機關不應再支持其提起訴訟。

  其次是申請人是否具有獨立提起訴訟的能力。若申請人自身完全有時間、有精力、有能力提起訴訟,則檢察機關不應再支持其提起訴訟。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人在聘請律師的同時又請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此時檢察機關原則上不應再支持申請人起訴,原因為其代理律師已經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并不存在支持起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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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是是否存在申請人惡意利用支持起訴制度滿足自身不合理利益的情形。例如,雙方已經達成了對於雙方均較為公平合理的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弱勢方無合理理由不簽訂協議,主張另行訴訟并要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在此情況下,檢察機關應認定申請人惡意利用支持起訴制度滿足自身不合理利益,從而不應支持其向法院起訴。

  對於支持起訴的具體路徑,目前已有的觀點認為,檢察機關可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書、協調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等方式支持申請人起訴,除此之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支持起訴工作。

  支持方式之一:協助確定訴訟請求。在確定訴訟請求時,檢察機關的支持應當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檢察機關應當在申請人無法總結其訴訟請求時幫助其明確訴訟請求。實踐中,有部分農民工因不具備法律知識,并不了解依照法律自身可主張的權利。此時檢察機關應結合事實,釋明法律,幫助其確定訴訟請求。同時,也應告知其訴訟風險,如被告的時效抗辯權等。

  第二,檢察機關應當對申請人在無法律或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要求高額賠償的行為進行糾正。弱勢方若提出法律上的無理請求,將導致其訴訟請求當然地被法院駁回,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此,檢察機關可以釋明利害,促使申請人提出於法有據的訴訟請求。若申請人仍不變更,檢察機關可以撤銷對其的支持。

  支持方式之二:訴訟證據的強化。支持起訴所涉案件大多呈現出數額小以及多發生於熟人之間的特征。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大多并不注意留存證據。例如勞務糾紛中,當事人僅以口頭形式訂立勞務合同,同時也無提供勞務數量的記錄。此外,當事人還可能會對證據的真偽產生爭議。這些因素都會為經濟條件較差的申請人進行訴訟制造更多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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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於證據的支持具體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首先,針對尚不完善的證據,檢察機關應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證據,必要時也可以協助申請人補充、完善證據。其次,對於真偽難辨的證據,必要時檢察機關可協助申請人將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送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進一步明確事實。最後,檢察機關還可以建議申請人委托公證處進行公證以及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等,以更好地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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