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嚴謹和客觀地按照《檢控守則》以證據和適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至於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均會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香港特區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訴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釋權,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釋,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
有關解釋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英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問題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認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英國根本沒有類似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更遑論是容許沒有當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辦理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對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申請案件妄加置喙,是典型的“雙標”,虛偽至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