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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光大烏龍指”一審宣判 6投資者獲賠30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10-02 16:13:05


  中評社香港10月2日電/距離第一次開庭一年多後,部分“光大烏龍指”民事賠償案獲一審判決。

  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秦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根據一審結果,其中6名投資者共獲賠29.6萬元。

  首批案件曾於2014年5月、6月開庭審理,並於今年6月進行法院談話,9月30日進行的是一審的第二次開庭。

  法庭宣判表示:支持在當日下午開盤至14時22分光大證券對外發布公告期間,投資者購買與光大對衝行為相關的股指期貨合約、ETF基金及其對應個股而產生的損失相關的賠償;而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無法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上一次開庭已是去年的8月4日,此次判決時間晚於此前預期。7月20日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曾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引發的證券、期貨內幕交易糾紛案件將於近日宣判”。8月底,有法律界人士對財新記者透露,由於近期市場環境波動劇烈,對判決結果還在做進一步的考量。

  根據法庭宣判,相關賠償僅限於投資人於上述內幕交易時間段內的所有反向交易,不支持與光大當日上午錯單交易同時發生的投資行為相關的賠償請求。賠償額度的計算方法為,將投資人買入相關股指期貨合約、證券衍生品及特定證券的價格減去“基準價格”形成的差額,乘以交易的具體數量,以此作為投資人的損失額。相關股指期貨的基準價格為“烏龍指”事件發生後三個交易日(含8月16日)的價格;ETF基金及其對應個股的基準價格為時間發生後十個交易日(不含8月16日)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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