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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豐私銀遭罰4億 港歷來最巨
http://www.CRNTT.com   2017-11-22 11:02:21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駁回匯豐的上訴,並責令該行支付罰金4億元,較原罰款6.05億元減少三分之一,但仍是證監會歷來最大罰款額。資料圖片
  中評社香港11月22日電/不當手法售賣雷曼迷債,涉證券兩牌照停牌一年。

  香港文匯報報道,匯豐私人銀行(瑞士)就被指以不當手法賣雷曼迷債遭證監會紀律處分一案作上訴,外電報道指,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簽發裁定,駁回匯豐的上訴,並責令該行支付罰金4億元,較原罰款6.05億元減少三分之一,但仍是證監會歷來最大罰款額。該行為證券提供意見及證券買賣牌照同時被停牌一年。

  證監會對匯豐私人銀行作出的紀律處分行動決定,是與該行在2003年至2008年期間銷售結構性產品,即雷曼兄弟相關的票據及槓桿式累算遠期投資計劃時,採取的內部監控措施及銷售手法有關。該行銷售的相關結構性產品的內部監控措施及銷售手法,被證監認為未能符合守則,被證監會作出紀律處分,包括罰款6.05億元。

  審裁處:證監會指控合適 

  匯豐2016年5月向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指私人銀行客戶較零售銀行客戶更能承受較高風險,而案中涉及的屬普通類型產品,認為證監會的處罰過重。案件當年5月進行聆訊,審裁處昨裁定,駁回匯豐有關覆核,認為證監會對匯豐的指控合適,但罰款減至4億元,仍然創證監會歷來最大額罰款。

  審裁處昨還裁定,匯豐持有“就證券提供意見”的第四類牌照自11月21日起暫停一年;“證券交易”的第一類牌照自11月21日起部分暫停一年。
  稱罰款合理可起示範作用 

  審裁處指出,考慮到所有有關證據,包括匯豐所得利潤以及眾多客戶蒙受的損失,認為對匯豐罰款4億元是合理的,並可以對保障本港金融市場起示範作用,對金融機構專業操守作出嚴肅警告。

  匯豐回應指,已加強投資諮詢方案,以進一步配合客戶的投資需要,深化他們對投資產品性質和風險的了解。

  “雷曼事件”肇起2007年開始的美國次按危機,當時波及大部分金融機構,2008年夏天,雷曼兄弟也陷入危機,並在當年9月15日申請破產保護。在香港,其過去幾年發行的眾多“迷你債券”價格暴跌及出現償付問題,引發投資者不滿及掀起向分銷銀行索償潮,投資者中不乏名人及明星,亦有大批內地投資者。金管局當時公佈,36隻雷曼“迷你債券”在港涉及125.7億元銷售金額。

  港府之後介入調停,經多方商議後,金管局、證監會與16家分銷雷曼迷債的銀行達成回購協議。根據該回購計劃,這些分銷銀行將以相當於迷債面值6成(向65歲以下)或7成(向65歲以上)的金額,向買了迷債的2.5萬名符合回購計劃資格的客戶,回購其所持的迷債,銀行為此將向投資者支付約63億元。

  金管局2009年12月4日宣佈,截至當日有24,669名客戶就雷曼迷債分銷銀行的回購函件作出回應,其中24,399名客戶(98.9%)接受回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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