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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擾亂公安的“流水式”集會
http://www.CRNTT.com   2019-08-21 00:27:57


  中評社北京8月20日電/網評:擾亂公安的“流水式”集會

  來源:大公報 作者:溫滔淼(時事評論員)

  亂港派組織“民陣”申請剛過去的周日在港島舉辦遊行不獲警方批准後,該組織改為在維園舉行所謂的“流水式”集會。集會在晚上9點結束後,“民陣”宣稱參與人數高達170萬;警方數字則指出,在不反對通知書所列明的指定集會地點,同一時間出席的最高峰人數為12.8萬人。然而,任何一個不帶政治偏見的人,都會發現亂港派的數字含有不少水分。

  其實,所謂的“流水式”集會,就是呼籲參加者在維園內短暫停留後離開。根據反對派的說法,這樣做的目的,是要“騰出空位讓其他人參加集會”。不過,當集會參加者離開維園之後,亂港派頭目、過氣政棍李卓人又在街頭上呼籲他們返回維園。如此一來,即使假定亂港派沒有誇大數字,所謂170萬也不過是人次,集會的實際參與者,可能遠遠低於此數。

  撇開參與人數不論,亂港派舉辦“流水式”集會的原因,才是更加值得重視。歸根結底,所謂“流水式”集會只是亂港派“打擦邊球”的陰招,目的是要突破警方不准他們遊行的禁令。當集會主辦單位呼籲參與者離開維園後,一眾亂港派頭目便立即拉著示威直幡和標語,帶頭霸佔馬路,達到變相遊行之效,致使警方不准他們遊行的禁令,淪為一紙空文。

  然而,亂港派的所作所為,不但擾亂了港島北的交通和秩序,更有可能觸犯法例。或許有人會說,亂港派周日的行動大致和平,幾乎沒發生暴力衝擊的事件,但是“和平示威”並不一定合法。況且,亂港派無視警方禁令,非法霸佔交通幹道,侵犯他人正常使用道路的行動自由,擾亂當區居民的日常生活,影響當區店舖的生意,其實也是另一種形式的群眾暴力。

  事實上,任何人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遊行或集結,便是涉嫌觸犯《公安條例》第17A條,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換言之,除了警方批准集會的維園範圍內,亂港派藉著“流水式”集會的名義,帶領群眾在其他街道上遊行,即使遊行期間並無行使暴力,也是屬於違反法例,警方應該依法追究,懲處不法分子。

  最後不得不說,“民陣”作為集會的主辦單位,竟然假藉“流水式”集會之名,舉行未經批准遊行,破壞公共秩序,警方應該記錄在案,並且以此為由,根據《公安條例》賦予警務處長的權力,不再批准他們的遊行和集會申請。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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