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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個人破產制度需嚴把誠信關
http://www.CRNTT.com   2019-10-15 08:20:39


  中評社北京10月15日電/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通報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在該案例中,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個人破產,主要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制度。通俗而言,就是被宣告破產的個人僅需償還部分債務,部分債務可以得到豁免,進而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現實中,有些人屬於借錢不還,但更多人對欠債並無太大的主觀惡意。如有人因為突發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欠下大量債務且一時難以清償。有些人為他人貸款而擔保,並未獲得收益,卻需要代為償還巨額債務。比如,因突發的地震、台風導致商品房損毀,但該商品房存在尚未還清的按揭貸款,此時在債務人無其他財產的情況下,如果依然步步緊逼要求其償還債務,顯然會讓債務人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極大影響,甚至可能會因前途渺茫而想不開,帶來家庭慘劇。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能夠讓這些人在聲譽受損,生活、行為受到一定限制的情況下,債務得到一定免除,獲得“從頭再來”的機會。

  進一步來講,當這些人的相關債務得以免除,嚴格的行為限制被解除後,其反而有可能發展壯大,及時清償債務,對債權人來說也是好事。相反,要是將其牢牢地約束起來,以致於其在各種限制下什麼也幹不成,其償債能力自然大幅下降,進而帶來兩敗俱傷的局面。

  然而,不能忽視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健全。在此背景下,不排除一些人事先惡意借貸並大肆浪費,而後通過個人破產而逃避債務的可能。如果相關制度不加以完善,相關漏洞不有效封堵,可能會誘發道德風險,讓惡意賴賬者肆無忌憚,讓債權人利益受損,形成“賴賬得利,誠信受損”的負向激勵。

  所以說,推行個人破產制度,必須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嚴把誠信關口。具體而言,應明確債務人如實報告財產的義務,明確其未如實報告財產、欺詐、惡意逃廢債務的法律後果。同時應徵求債權人相關意見,明確債務人在破產後一定期限內財產達到一定數額的,仍應清償之前的債務。

  值得說明的是,此次個人破產案件,不少地方可圈可點。比如,要求債務人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同時,3.2萬元的債務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且該方案經過了債權人一致認同。這些細節的處理,值得其他地方在推行該制度時參考借鑒。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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