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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保留“禁蒙面法”有利香港長治久安
http://www.CRNTT.com   2023-03-20 12:03:13


  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網評:保留“禁蒙面法”有利香港長治久安

  來源:大公報 作者:子言

  特區政府於3月1日撤銷實施了兩年多的口罩令,有人提出是否一并取消“禁蒙面法”,行政長官李家超回答得很幹脆,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兩回事”,政府會適時檢討法例,但現階段不會處理。警方則表示,容易分辨口罩令和“禁蒙面法”的執法情況,且該法對前綫執法仍有一定效用,會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行動。事實上,香港仍面臨各種風險挑戰,亂港分子仍然死心不息,意圖通過各種手段破壞香港安寧。因此,保留“禁蒙面法”,有利於維護香港福祉和市民安全,也符合社會的期望。

  取消口罩令的同時保留“禁蒙面法”,兩者并不矛盾。

  首先,兩者的背景不同,口罩令是因應新冠疫情爆發而生,“禁蒙面法”則是針對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出現大規模暴力示威,而犯罪者多以口罩等面具遮掩真面目。其次,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口罩令是根據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第599章制定,“禁蒙面法”則是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設立;第三,兩者目的不同,口罩令是借使用口罩遮蓋鼻和嘴部,阻止病毒通過唾液和空氣傳播,維護公共衛生,“禁蒙面法”則是阻嚇暴力分子使用蒙面方式實施犯罪行為,保障社會秩序和市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第四,兩者適用場合不同,口罩令適用於一般公衆場所,如交通工具、辦公室等,“禁蒙面法”則是針對合法或非法的集結;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口罩和蒙面是不同的概念。戴口罩固然有蒙面效果,但犯罪分子也會以戴頭盔、防毒面具以及在面部塗抹色彩等方式,隱藏其真容,逃避警方追捕和法律後果。修例風波期間,黑暴分子常使用將整個頭部包得嚴嚴實實的防毒面具,俗稱“豬嘴”,既為掩人耳目,亦用來抵擋警方驅散暴力分子的煙霧彈。

  市民無需憂慮會墮法網<nextpage>

  正因為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不可同日而語,撤銷口罩令與撤銷“禁蒙面法”之間并沒有邏輯上的關系。就香港實際情況來看,隨著疫情遠去,取消口罩令是全面複常的一部分,符合公衆期待。但就社會安全風險而言,從警方一再偵破槍支彈藥大案,到網上不時出現煽動仇警、鼓吹“港獨”等言論,足證反中亂港勢力賊心不死,蠢蠢欲動。就在今年3月,警方國安處拘捕一名23歲女子,此人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非法訊息。事實說明,反中亂港勢力沒有放棄在香港繼續推動顛覆政權的目的,在此時機就貿然取消“禁蒙面法”,何異於自棄防綫?

  事實上,那些鼓噪著要求特區政府撤銷“禁蒙面法”的人,大多是逃亡在外的“港獨”分子,如許智峯之流,別有用心,包藏禍心,這是顯而易見的。至於所謂保留該法“違反人權”、市民戴口罩防疫“容易墜入法網”雲雲,亦都是危言聳聽。特區政府當初訂立“禁蒙面法”時已考慮到各種情況,戴口罩者只要有合理解釋,就可得到豁免。

  根據“禁蒙面法”第4條列出的“免責辯護”,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有關的人即屬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理辯解,包括一、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游行,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雇工作,并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雇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二、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游行,并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三、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游行,并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換言之,如果是孕婦,或有氣管敏感或免疫系統問題的市民,仍然可以在集會游行期間戴口罩。退一步而言,警方也可以在有需要場合要求相關人士脫下口罩以核實身份,只需市民在短時間內合作。

  香港仍面臨安全風險

  警方在執法方面也有豐富的經驗,不難分辨戴口罩者是為了防疫,還是圖謀不軌。香港取消口罩令後,大多數市民選擇繼續戴口罩,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持續相當長時間,大家對此習以為常,警方更不會執法,也沒有任何人因為戴口罩防疫而被捕。只要不是有意圖違法,大家今後盡可以繼續放心戴口罩。<nextpage>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蒙面示威并非香港首創,更非香港獨有,而可以說是國際標准。目前,美國共有15個州禁止游行示威者戴面具。在歐洲,法國、比利時、丹麥、挪威、瑞典、西班牙等國,近年都因為恐襲頻生而制定“禁蒙面法”。在澳洲,進入銀行等場合通常要求除下頭盔,這顯然是防止打劫。雖然禁止蒙面引起爭議,亦有人司法覆核,但歐洲人權法院及美國高院都支持“禁蒙面法”,認為有關法律“并非打壓任何觀點”,而是旨在“阻嚇暴力行為,便利警方拘捕罪犯”。

  西方國家就禁止蒙面立法不僅比香港早,而且往往更為嚴厲。2010年,加拿大舉辦二十國峰會等活動期間發生蒙面示威者暴亂事件,加國國會其後通過法律,禁止公民佩戴面具或其他偽裝掩蓋身份以參與騷亂和非法集會,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相比之下,在香港,違反“禁蒙面法”的最高處罰只是監禁1年及罰款2萬5千元,已經寬鬆得多。

  一些西方政客支持本國的“禁蒙面法”,卻對香港禁止蒙面示威說三道四,這根本就是偽善。一言以蔽之,香港保留“禁蒙面法”,是出於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特區政府可加強這方面的解說,爭取更多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客觀環境在變,特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檢討有關法律,增加阻嚇力,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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