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四個堅持是政治保障
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不同的海峽兩岸,歷經國內戰爭和軍事對峙的海峽兩岸,要累計政治互信、軍事互信、經濟互信、利益互信,除了“一國兩制”的政治構架和“新新三民主義”的共同綱領外,還必須建立足夠的政治保障,做到四個堅持。
1、堅持主權獨立的原則。
台灣的主權在台灣,台灣的主權在中國。任何外部第三軍事勢力都不得進駐台灣,任何第三方政治勢力都不得干涉或左右海峽兩岸的和平進程和政治格局。
2、堅持和平統一的原則。
海峽兩岸的政治對話,在共同反對台獨的前提下,堅持和平協商的原則。不訴諸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借助外力武力干涉或介入。在恰當的時機,簽訂兩岸和平協議。
3、堅持平等對待的原則。
海峽兩岸無論大小強弱,皆為同胞兄弟,相互尊重、相互體恤,相互幫助。
4、堅持對話協商原則。
任何關於海峽兩岸和平統一之事務,兩岸均堅持對話的原則,通過對話,解決分歧,求大同存小異,求共識消分歧。擯棄“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政策,採用“互動交流、積極協商、互利互讓”的積極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