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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香港立法會應成維護基本法堅強柱石
http://www.CRNTT.com   2016-10-20 01:06:25


  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2016年10月19日,香港立法會舉行全體會議,一些愛國愛港的立法會議員採用集體退場的方式,有效地阻止了首次立法會議員宣誓中發表侮辱國家和民族言論少數議員重新宣誓行為。

  香港立法會是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組建的立法機構,香港立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展過程中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過程中,個別香港立法會議員公然侮辱國家,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是可忍孰不可忍。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香港立法會的議員承擔著不斷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制的歷史重任,如果香港立法會議員帶頭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過程中公然侮辱國家,那麼,其行為構成“本身違法”。

  換句話說,少數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所作所為,實際上是公然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權威,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立法會制度公然蔑視。對於這種行為,學術界有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褫奪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因為香港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必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原則無條件贊成。如果不贊成一國兩制,不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那麼,就失去了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來自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然不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那麼,其行為就構成“本身違法”,立即失去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要想當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須符合立法會議員選舉資格,並且主動參加選舉,當選之後應當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如果其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那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遴選程序就沒有完成,行為人就沒有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按照程序正義的原則,如果在香港立法會宣誓過程中,沒有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那麼,就不具備當選香港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美國“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件中,馬伯裡雖然當選治安法官,但是,由於國務卿沒有送達委任狀,因而對其法官的資格存在爭議。美國天才法官馬歇爾在處理這一案件的過程中,認為按照美國法律規定,當選法官必須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總統簽署和國務卿蓋章,馬伯裡取得了法官資格。但是,由於馬伯裡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直接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訴訟,違反了美國憲法所確立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能支持馬伯裡先生的訴訟請求。馬歇爾法官在這一案件中創造性地適用司法審查制度,確立了美國司法機關的法律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向香港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要求香港司法機關就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作出裁決。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香港法院處理這一案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那麼,也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就香港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和履行職責制定法律規則,以確保不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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