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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台日漁業協議”及其對兩岸東海合作的影響分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20 00:18:01


“台日漁業協議”實質上窄化了兩岸東海合作的路經。
  中評社╱題:“台日漁業協議”及其對兩岸東海合作的影響分析 作者:劉海潮(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指出:近年來,呼籲兩岸東海合作的聲音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通過對“台日漁業協議”的背景和內容分析可知,日本為阻止兩岸聯手保釣,在東海漁業資源上對台做出一定妥協。同時,不能忽視台灣由此在領土主權上間接對日本做出實質讓步,這不僅引起輿論質疑是否存在著“犧牲主權換取漁權”,也增加了在領土主權問題上對日本後續談判的難度。此外,該協議對兩岸東海合作具有明顯衝擊,不僅降低東海合作的可能,窄化東海合作的路徑,也會錯失東海合作的時機。

  自1996年8月起,台灣和日本歷經17年和17次談判之後,終於在2013年4月10日以民間交流協會的名義簽署了涉及釣魚島海域的漁業協議。由於該協議是在中日圍繞釣魚島爭端嚴重對峙之際達成的,兩岸對此事件褒貶不一,且不少關心兩岸事務的社會各界不時提出兩岸應冰釋前嫌,以民族大義為主,攜起手來為維護釣魚島主權而加強東海合作。儘管輿論目前已較少提及漁業協議的相關內容,然而討論兩岸東海合作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合作空間大小,皆離不開對該協議事項的深入研究。因此,通過對簽署協議的背景和內容分析,可以評估出兩岸圍繞釣魚島問題進行合作的現實空間和未來前景,這對我們從戰略高度解決釣魚島問題具有重要啟發。

  周邊格局變化與台日漁業談判

  目前,中日直接對峙為台日關係調整提供了某種可能性,尤其是釣魚島海域的漁業資源成為台日利益交換的籌碼。不少評論觀點認為日本之所以能夠主動做出一定妥協,願意與台灣達成漁業協議,主要是擔心兩岸可能聯手保釣而採取的應對策略。自2010年中國大陸GDP超越日本之後,日本國內存在著一種很強的戰略焦慮,擔憂強大的中國大陸威脅日本安全。為盡可能遏制中國崛起的速度和方式,日本政府試圖在中國大陸發展的關鍵時刻挑起敏感的領土爭端。在日本國內右翼勢力主動發起“購島”議題後,2012年日本政府的釣魚島“國有化”政策,引發中國大陸和台灣的嚴重不滿,尤其是中國大陸採取針鋒相對的反制措施,不僅實現常態化的海監船隻進入釣魚島海域12海浬之內巡邏,而且不定期地派遣海監飛機空中巡邏釣魚島領空,此外還專門劃定了將釣魚島附近海域在內的東海防空識別區,等等。這些做法使日本被迫接受中國大陸實質參與管控釣魚島海域之外,也對日本所謂單獨控制釣魚島的局面造成明顯壓力。

  與此同時,兩岸呼籲聯合保釣和共同捍衛領土主權的要求取得了相當大的輿論支持。比如,為彰顯釣魚島屬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台灣漁民在2012年9月24日發起“為生存,護漁權”行動,58艘漁船、292名漁民在12艘海巡船艦保護下,於隔日清晨進入釣魚島海域,台“海巡署”船隻不僅與日本保安廳船艦互射水柱,而且進入釣魚島2.1海浬海域。①對此,日本政府極為擔心一旦兩岸實現某種程度的聯手,就很可能在戰略層面上對日本實質控制釣魚島的狀況造成一定威脅,尤其是如果中國大陸正面應對日方,台灣側面策應的話,就會對日本造成戰略夾擊之勢。因此,為防止兩岸走近,避免在此海域出現必須同時對抗兩岸船艦的劣勢,日本政府想方設法拆散這種合作的趨勢,主動要求與台灣展開漁權談判,並將長期霸佔的漁業資源劃出一部分來滿足台灣漁民的現實利益。

  “台日漁業協議”的內容解析

  根據台灣當局公佈的協議內容,②並未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的不對等和利益差別,而是體現為雙方具有平等權利地位。具體而言,在法律意義上,雙方在涉及釣魚島海域的漁權具有一致的適用性,符合法律條文的形式平等主義規範;在實質意義上,該協議對雙方的實質約束力明顯不同,是基於實力差別原則基礎上的妥協產物。因此,該協議是由表面的平等性和實質的不平等性這兩種力量共同作用下促成的。

  1、法律層面的形式平等

  在協議內容上,台日雙方圍繞釣魚島海域將其劃分為三種不同類型的合作方式,表現為以釣魚島為中心向四周擴散,具有明顯的相互妥協特徵。從具體漁權規定看,主要包括協議適用海域、特別合作海域和各自管轄海域。

  一是協議適用海域。在北緯27度以南及日本八重山群島與宮古群島以北海域,雙方設置協議適用海域,範圍達7萬4千平方公里,超過兩個台灣大。台灣漁船在該海域內的作業權益獲得確保,而且作業範圍超越台灣在2005年公佈的“暫定執法線”,擴大面積大約是4530平方公里。③

  二是特別合作海域。在協議適用海域內雙方漁船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由台日雙方以合作方式進行漁業資源開發,具體細節在簽署協議後成立的“台日漁業委員會”協商。主要任務是進行其他相關海域及雙方漁業合作的協商,由雙方各派2名代表組成,每年開會1次;同時根據需要邀請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代表、漁業相關民間團體共同開會;委員會所作決定,需經一致同意。在該委員會中,由於將民間團體納入各類漁業糾紛的協商中,不僅有助於台灣漁民直接參與維護其合法權益,而且也能夠增加後續談判時的籌碼。④

  三是各自管轄海域。該海域為適用海域中除特別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積為69116平方公里,要求“排除對方法令適用性”,雙方自主管理各自漁船。“對於台日雙方漁業從業人員,為使己方之漁業相關法令不適用於對方。”這一規定意味著雙方承認在特定海域中各自擁有不受干預的管轄權,不受劃定所謂專屬經濟區範圍的影響。可見,日本政府在專屬經濟區問題上對台做出較大讓步,將過去只有日本法律適用於這些特定海域的狀況,改變為明確承認台灣擁有單獨管轄權,從而對台灣維護專屬經濟區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通過分析上述協議內容,其實對台灣兼具利弊,不能一概而論。從收益來看,協議適用海域已經超出從台灣彭佳嶼起算的200海浬專屬經濟區面積,而只有從釣魚島起算才能是台灣的專屬經濟區擴張至此海域。根據該協議的法律效力,這意味著日本政府“默認”台灣是釣魚島主權的爭端方之一。⑤但導致弊端也是明顯的,儘管此前各方在此海域捕魚的界限比較模糊,且台灣漁船長期遭受日本公務船驅趕,但在協議中將這種模糊狀態以法條形式清晰化,並不必然有助於維護台灣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台灣漁船被排斥在12海浬之內的明確規定,觸動主權敏感神經,表明台灣當局沒有取得擁有釣魚島主權的有利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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