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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境外NGO境內活動受限?全國人大解疑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9 09:33:18


發佈會現場。(中評社 徐夢溪攝)
  中評社北京4月29日電(記者 徐夢溪)“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著積極、開放和歡迎的態度,這是不爭的事實。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是中國推行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這樣強調。類似表述在記者會中被反覆提到。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昨日通過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回答記者提問。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立法消息一經公布就引起國內外強烈關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眾多境內外媒體圍繞該法的修改、實施計劃和細則不停追問,台上三位相關負責人不回避問題,巧妙解答媒體疑惑。

  關於中國境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由民政部門負責,但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區別,郭林茂表示原因有三。第一,任何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在中國,一是雙重管理,二是公安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三是公安機關負主要的責任,對境外非政府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中國公安機關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同時還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經驗豐富。把相關權力給公安機關,有利於公安機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

  第三,公安機關在監督管理服務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過程中也必須依法行政。

  關於法案中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時,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規定中,“中國國家利益”的含義,郭林茂解釋說,就是國家的領土完整、國家政權的維護及廣大人大群眾的利益,這就是國家利益。

  關於法案中“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郭林茂表示,第一,根據我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有到中國境內來合法的開展宗教活動是允許的。但如果非法從事和資助宗教活動,不僅我們國家不同意,任何國家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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