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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文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
http://www.CRNTT.com   2018-04-25 15:27:44


  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出台《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就嚴格規範延長審限報批、嚴格適用延期開庭審理、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程序性信息、依法處理拖延辦案行為等作出規定。

  據新華社報道,規定強調,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規定明確提出,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規定同時明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商事案件後,認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的時間。兩次開庭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因不可抗力或當事人同意的除外。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決定延期開庭的,應當報本院院長批准。

  規定還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開庭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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