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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態環保督察步入提升綠色發展能力新階段
http://www.CRNTT.com   2019-06-29 11:12:32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中央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等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2016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正式啟動中央環境保護督察。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和2018年8月後更名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同屬生態環保的政治巡視和法治巡視。從成效來看,第一輪督察問責了1.8萬多人,解決了8萬多個人民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第一批督察“回頭看”追責6219人,推動解決了3萬多個群眾身邊的生態環境問題,各地生態環境質量得到顯著提升。總體上看,以《規定》的印發為標誌,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從認識到實踐正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

  目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正從以督促地方端正生態環保態度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為主要任務的階段,步入以強調增強生態環保基礎、提升綠色發展能力為主要任務的階段,其制度建設越來越健全,實施越來越深化,重要領域越來越得到各方面認可。

  具體來講,面對建設新時代生態文明的目標和任務,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的實施呈現出以下一些新特點:

  從督察功能來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從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向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轉變,推進了各地的高質量發展。經過三年多的督察工作,我國生態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經濟質量也得到一定提升。例如,在對“散亂污”企業的整治中,環境友好型企業得到更多發展空間,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可以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解決了環保法律施行過軟的問題,促使環境保護真正進入“五位一體”大格局。此外,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要求各地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節奏,嚴禁“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一刀切”的做法。這些措施,也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長遠協調共進。

  從督察事項來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從側重環境污染防治向生態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並重轉變。2016年至2017年,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通報的事項主要是環境污染,如水環境質量和空氣質量、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工業園區環境污染、區域性行業性環境污染、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城鎮垃圾處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問題。2018年8月後,生態保護的內容在督察反饋意見中的比重增大,生態破壞問題得到更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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