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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民法總則審議:保護私權的立法革命
http://www.CRNTT.com   2016-07-04 11:04:04


(漫畫:張建輝)
  中評社北京7月4日電/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民法總則草案,意味著已實施近30年的民法通則即將步入歷史,我國民法典編纂邁出關鍵一步。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更是公民私權利的指南。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制定民法總則,作為中國民法典的第一編,其意義遠遠超出了舊法新修。人們期待,民法總則能夠集中構築中國民法典的精神之維,能夠成為中國私權立法的鑄魂之旅,開辟一個權利神聖的法治新時代。

  一場保護私權的立法革命

  從搖籃到墳墓,在我們每個人的人生旅途中,民法都須臾不可或缺。它保障我們的人格尊嚴,彰顯私權利的獨立價值,全面確認人的主體地位,促進人們之間的有序交往。這種個體意義上的權利關懷,讓民法一誕生就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蘊含其中的私權精神在法治文明長河中流淌不息。

  早在公元前450年,羅馬在收集整理習慣規則的基礎上制定出“十二銅表法”,讓羅馬法的私法精神流傳至今;1804年,拿破侖頒布了法國民法典,隨拿破侖南征北戰而風靡歐洲,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的立法精神;1900年,歷時23年始成的德國民法典實施,前承羅馬法傳統,在法典化上可謂登峰造極。這些民事立法的光輝典範,高揚私法的精神旗幟,凝聚出自由、平等、契約自治等一項項保障私權的法治原則。20世紀20年代末,中國在借鑒德國、日本的經驗基礎上,正式制定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後,在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同時,並沒有制定民法。民事立法興起的背後乃是公民私權的勃興,而私權的勃興需要發達的商品經濟作基礎。由於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雖然在20世紀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起草過民法,但都沒有成功。

  進入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尤其是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改革,極大刺激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私權觀念的解放,民事立法工作提上日程。由於民法典涉及內容太過龐雜,立法機關採取了先急後緩的思路,先行制定調整民事關係的單行法,如1981年經濟合同法、1982年商標法、1984年專利法、1985年繼承法等,並逐漸在立法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原則和規範,使得制定民法通則的條件日漸成熟。從1985年7月組建民法通則起草小組,到11月民法通則草案初次提交審議,及至1986年4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調整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則誕生了。

  用歷史的眼光看,只有9章156條的民法通則雖與民法典有天壤之別,但它的制定對於當時的中國而言不啻為一場立法革命。這部全面確認公民和法人基本權利的法律,不僅構建了民法的基本內容和體系,列舉了各項民事權利,為中國隨後30年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法制基礎;更重要的是,它開啟了傳統中國的私法精神嬗變之路,深刻改變了中國人的法治觀念和權利心理。

  眾所周知,中國歷史上沒有形成發達的市民社會,相反有“重刑輕民”的傳統,老百姓對於私權的價值認識不高,權利平等、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等私法觀念極不發達。法學家烏爾比安說:“公法是有關羅馬國家穩定的法,私法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私法的要義是私權神聖,強調的是個體權利的保障,正所謂“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這與中國傳統倫理強調集體本位、國家本位存在抵牾。而民法通則的制定,從立法上確立了“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現代民法原則,在實踐中不斷彰顯出個人本位、權利優先、主體平等、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私法精神。例如民法通則起草中一個爭論焦點是,應否將法人納入調整範圍。當時的法人幾乎都是國營或集體企業,民法通則將法人納入,意味著國營或集體企業在商品經濟中與個體之間平等的主體地位。

  民法通則頒布後,中國民事立法進入快車道。從1991年的收養法到1995年的擔保法,從1999年的合同法到2007年的物權法,從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到2010年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單行立法不斷完善。與此同時,立法之間的協調問題、私權保護掛一漏萬問題也日漸突出,民法通則的粗疏與滯後也日益凸顯,使得民法體系化工作呼聲漸強。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隨著民法典這一浩瀚立法工程的開啟,民法通則完成了它非凡的歷史使命,一部統領民法典的民法總則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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