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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10-22 09:58:10


  中評社北京10月22日電/法治作為人類治理社會的最佳形式,是理性的治國良策良略,也體現為良好的治理能力。但縱觀全球依法治理所依之“法”,其內容、形式都是與各國的歷史現實和人民意願、人民選擇密切相關的。即法制之“法”是依國情而定,國情不同,法制不同;依“制”施治的方法則有其類比性。所以說,世界有相近的法治方式,卻沒有統一的法“制”模式。

  《法制日報》今日刊文稱,我們黨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重視依法治國。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黨的十八大更提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改革宏偉目標。

  正在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第一個以研究部署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會議,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提出的“制度建黨,從嚴治黨”相呼應,體現黨從革命黨到執政黨的成功轉型和執政方式的現代化要求,更體現黨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依歸的執政為民宗旨要求和建設富強、民主、公正、法治國家的根本願望。所以我們說所謂“改革是增強黨的執政方式的合法性”是一個偽命題。從中國近代史上來看,我們黨對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合法性,是近代中國人民在反抗帝國主義侵略、屠殺和地主階級、買辦資產階級的壓迫掠奪的百年抗爭過程中,經過血與火的鑒別擁戴出來的,所以才有了“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民族振興、人民幸福、國家富強”的發自內心的認同、追隨。而在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的國家政治建設、法治建設進程中,黨的領導是國家“八二憲法”總則的規定,其合憲合法,深入人心,何須證明,何來增加而言。

  法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人大成立60周年,全國政協成立65周年的兩篇重要講話中闡述的對政治制度評價的“八個能否”標準指出的那樣,由於這個合憲合法深植民心的道理,我們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但並不是以此否認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是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無先例可循,需要我們立足國情、立足人民的根本利益,大膽探索以法治良治改革完善治理方式,也是對人民利益負責的黨的宗旨體現。

  正是基於這一認識,立足於黨在新時期的執政要求,我們黨提出了制度建黨、從嚴治黨的改革要求;立足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契約性本質要求,提出了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提出並正在部署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並在更深刻的層面提出在依法治國的統領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法治能力現代化的要求。

  依法治國方略已經確定並落實多年,個人以為新的歷史時期更重要的是深入學習,全面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從各級領導幹部開始,樹立全社會的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的法治
意識,營造遵法、守法、護法的法治氛圍,按照習近平總書記要求,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事理政,如斯,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才是可期的。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條件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莫過於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所以我們說,法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方略,也是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路徑,而決定法治建設的功效在於實現各級領導幹部思維法治化,治事理政能力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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