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2日電/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
新華社消息,草案保留了目前關於擔任檢察官須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同時明確檢察官須“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時指出,草案按照檢察官管理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勵和懲戒、保障等順序進行,章節更加精簡,更加符合司法規律,更具科學性與操作性。
草案將“辦案品質效率連續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增設為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時,草案增設檢察官降職規定,即“檢察官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檢察官降職,應當降低一個檢察官等級”。
根據草案,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