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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就辦理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出台指導意見
http://www.CRNTT.com   2018-06-15 22:17:27


  中評社北京6月15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為依法嚴懲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最高檢日前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下發《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相關案件的定罪標準、辦案程序和工作機制。

  新華社報道,意見對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設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標準予以細化。

  根據意見,以募捐、變賣房產、轉移資金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恐怖活動培訓籌集、提供經費,或提供器材、設備、交通工具、武器裝備等物資,或提供其他物質便利的;以宣傳、招收、介紹、輸送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招募人員的;以幫助非法出入境,或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務、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或以充當嚮導、幫助探查偷越國(邊)境路線等方式,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恐怖活動培訓運送人員的,以幫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為實施恐怖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其他工具的;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論壇、組織收聽收看音視頻資料等方式,或利用網站、網頁、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恐怖活動培訓的,或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或利用網站、網頁、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出入境或組織、策劃、煽動、拉攏他人出入境的,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編寫、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散發、播放載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音視頻資料的;利用網站、網頁、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等登載、張貼、複製、發送、播放、演示載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圖書、報刊、文稿、圖片或音視頻資料的,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在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定罪數量標準上,意見特別強調,雖未達到意見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類物品,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社會影響,曾因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或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等情形之一的,也可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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