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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為鄉村振興提供四十五條服務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18-11-08 10:47:24


(圖片來源網絡)
  中評社北京11月8日電/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

  《意見》分為7個部分,共45條,在服務和保障現代農業發展、鄉村生態文明建設、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促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做出規定。

  《意見》提出,要服務和保障現代農業發展。依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按照“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要求,保護農村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依法有序流轉。依法依規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權利。依法依規調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糾紛,大力支持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保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依規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轉變為資產、資金轉變為股金、農民轉變為股東而形成的新農村集體經濟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

  《意見》要求服務和保障文明和諧平安鄉村建設。依法妥善處理鄉村鄰里糾紛,弘揚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鄉鄰美德。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農村摒棄高額彩禮、干預婚姻自由、不贍養老人等不良風氣。推進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促進鄉村和諧家庭、美好家風建設。農村群眾對司法最基本的需求是維護鄉村安寧、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堅決依法從嚴從快懲處黑惡勢力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增強農村群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加強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推進“法治鄉村”“平安鄉村”建設。

  《意見》還指出要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依法保護農民人格權,保護農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身體健康,著力保護農村空巢老人、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及農村適齡兒童的受教育權,加大鄉村地區人權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妥善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糾紛,防止簡單以村民自治為由剝奪村民的基本財產權利。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讓農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穩得住心。完善司法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三農”的能力。積極助力精准扶貧,保障打贏脫貧攻堅戰。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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