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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答中評:核反恐是國際義務
http://www.CRNTT.com   2017-09-02 00:34:37


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回答記者提問。(中評社 臧涵攝)
  中評社北京9月2日電(記者 臧涵)9月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廣東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席,共同回答剛剛通過的《核安全法》、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案、《國歌法》、關於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的有關問題。在發布會上,環保部核安全監管司司長、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郭承站回答中評社記者提問時表示,在國際核安全中首先是確保我國的核安全,同時還要阻止和防範涉核反恐,這也是核安全賦予的法律責任,也是我們承擔的國際義務。所以,這次《核安全法》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確,包含了核反恐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法規標準,高標準發展核電。

  以下為問答實錄:

  中評社:對於核安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核安全法》草案增加了防範和應對核恐怖威脅的規定,為什麼加入這條,是出於什麼考慮?謝謝。

  郭承站:我把剛才這位朋友提到的應對核恐怖威脅的問題介紹一下。大家知道,《核安全法》,首先我們要理解核安全的概念。核安全的概念,從它的含義上講,我們是“四個有效”,一是對核設施、核活動、核材料、核放射性物質進行有效的監控。

  二是對可能因為技術、人因、發生自然災害導致核事故進行有效預防。

  三是在核事故的後果進行有效的緩解。四是對涉核人員和公眾、生態進行有效保護,當中就包含涉核反恐和安保。

  所以,我剛才講到《核安全法》體現了負責任的大國姿態。一個國家的核安全不僅僅涉及國家安全,也涉及國際安全。

  所以在核峰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推廣我國核能安全監管體系,就是要針對在國際合作中,我們要為了維護核安全。在國際核安全中首先是確保我國的核安全,同時還要阻止和防範涉核反恐,這也是核安全賦予的法律責任,也是我們承擔的國際義務。

  所以,這次《核安全法》把核安保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確,包含了核反恐的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嚴格按照國際原子能機構相關法規標準,高標準發展核電。謝謝。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以145票贊成、2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核事業,必須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須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核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核安全、應對核事故、保障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推動我國的核事業健康發展,都至關重要。作為中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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