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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國智庫:國法與教規關係需要如何處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3-21 00:19:09


  中評社北京3月21日電/國法與教規的關係是政教關係的核心所在,也是政教關係的具體表現和終極載體。在國法與教規各自的內部,有其內在邏輯和明確規範;但是在國法與教規之間,卻經常存在著邊界模糊、此消彼長、犬牙交錯的狀況。討論國法與教規的關係,首要的是探索如何不斷明晰國法與教規的邊界。只有國法與教規之間的關係清楚了,邊界明晰了,才可以更好地促進宗教與政治、社會和經濟之間的和諧發展。

  邊界清晰是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核心經驗

  不可否認,由傳統而來的政教關係必然衍生出複雜多樣的法律問題。然而,美國和歐洲的經驗表明,儘管存在著形形色色的糾紛,但在政教分離的基石上,是可以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爭議的。在國法與教規的關係處理上,一些發達國家逐漸探索出了基本的規則底線,由此維護了國家的認同,避免了社會衝突。概況而言,處理國法與教規的國際經驗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政府對於宗教團體的認可和登記是確立國法和教規關係的根本基礎

  正如一個穩定政權的存在是國法得以形成的基礎一樣,一個宗教團體的認可和登記也是教規得以形成的基礎。並不是說,沒有認可和登記的宗教團體不能夠建立教規,而是這種鬆散型的團體所形成的教規通常只能算是一種約定,無法得到國法的有效認可,在遇到問題時難以發揮作用。一個宗教團體如果不能獲得法律實體地位,將難以從事一些基本的法律行為,還會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和其他法律問題。因此,如果拒絕授予宗教團體以法律主體地位,那麼宗教團體本身的宗教自由,該團體中信仰者個人的權利,將會遭受嚴重的負擔和限制。從全社會來說,對宗教進行過度限制將是一種社會資源浪費。

  為了讓教規能夠具有存在的基礎,大部分國家都允許宗教團體的認可和登記。在美國,宗教登記比較容易,絕大多數(87%)的宗教社團選擇適用“宗教性非營利法人”作為其組織形式。在一些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集會、組織和禮拜,沒有批准和登記方面的要求。很多國家對宗教團體進行了不同層次的區別待遇,不過這種區別待遇合理、透明。但依然有一些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登記和認可規定了各種要求,對宗教團體作了極大限制。

  總體來看,越是宗教團體認可或登記比較容易的國家,宗教團體的教規與國法之間的關係就更為協調,宗教暴力和衝突更少,社會也就更為和諧穩定。相反,在那些難以獲得認可和登記的國家,教規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宗教團體與政權的衝突也連綿不斷,難以實現法治和諧的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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