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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偉建:提名委員會的排他性是清楚的
http://www.CRNTT.com   2014-04-16 00:59:50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
  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記者 黃博寧 廖梓達 魚莎莎)由全國港澳研究會與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聯合主辦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的研究”論壇昨天上午9點在城市大學惠卿劇院舉行。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以及其他幾位內地學者均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的排他性是清楚的,特首候選人必須且只能由提名委員會產生,其他如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均違反《基本法》。

  駱偉建表示,他主要從法律的角度普選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講三個問題。

  第一,行政長官的產生必須以《基本法》為依據,按照《基本法》45條行事。

  《基本法》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這裡說了兩個意思:第一是目標,要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第二是走向這個目標的軌道:由具有廣泛有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的程序提名候選人、有選舉權的市民一人一票選長官。因此,目標和軌道都要遵從《基本法》。

  除了《基本法》以外,有香港本地的學者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是普選的依據。駱偉建認為,公約是否有效,在簽署的時候就已經說明:需要通過香港本地的法律實施。那就是說,還是要回到《基本法》。因此,他認為《公約》規定不適用於香港普選。

  第二,如果大家都認同以《基本法》為依據,那麼產生辦法就一定符合《基本法》。什麼是符合《基本法》?這就涉及到正確認識《基本法》及其45條。
 
  45條規定內容來分析。第一,主體是提名委員會。第二,主體的權利是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是排他的權利。有學者認為,這麼說沒有禁止其他的提名方法。但駱偉建認為,不可以這樣理解。比如,《基本法》規定永久居民有選舉權,那麼就意味著非永久居民沒有選舉權。如果硬要說“因為沒有禁止非永久居民沒有選舉權,所以非永久居民有選舉權”,那麼就亂套了。第三,提名一定要按照民主方式提名。第四,提名之後由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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