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飛:所謂普選“國際標準”是混淆視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17:07:30


  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表示,香港社會這一段在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中,少數人出於其政治目的,以所謂國際標準來取代基本法,對基本法做出另類的詮釋來混淆視聽,還提出公民提名等明顯違反基本法的主張,企圖誤導社會。

  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閉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有關方面負責人就新修改的法律和有關決定回答記者提問。

  李飛說,香港社會一些人講的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的規定。公約規定了多項普遍人權,但第25條規定的權利最為特殊,其所規定的選舉權不是普遍人權,它是一項公民政治權利。

  首先,各國界定行使政治權利的主體,即公民的標準各不相同。其次,政治權利必須由法律賦予,不是天生的,有關法律需要對選舉權的主體、選舉權的內容、選舉的程序、選舉的方式等作出規定。由於選舉權要通過各國的選舉法律來實現,而各國法律規定的選舉制度並不一樣。聯合國1994年的一本指引也指出了這一點,核心意思就是不要求世界各國採取相同的政治體制和選舉規則,各國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各國的歷史、人文、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面條件和情況不同,制定的選舉規則當然就不同。

  李飛說,所以講,公約第25條確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一般原則,最終還是要通過各國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去規定。香港基本法45條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