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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飛:監誓人必須權威、公正、嚴格執法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7 11:28:49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七日上午十點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攝影:蘭忠偉)
  中評社北京11月7日電(記者 蘭忠偉)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11月7日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出席。  

  記者:想問李飛主任一個問題。想了解一下,這次人大常委會啓動釋法程序會不會變成一個慣例,以後在香港的行動或者香港的情況都會按照這樣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動釋法,有關“港獨”的問題會不會再有其他釋法的情況?我們知道除了兩位議員之外,還有幾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這幾位會不會也受到這次釋法的影響,他們的公職會不會被剝奪?謝謝。

  記者:李飛主任,剛剛香港電台的第二個問題想補充一下,三位議員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們很想確認這次釋法之後有沒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議員會不會被剝奪議員的資格?另外,之前行政長官在宣誓的時候,這個情況怎樣處理?現在監誓人可以去決定到底議員的誓言是不是真誠的,或者有沒有違反的?監誓人的權力會不會太大?謝謝。

  李飛:啓動釋法的條件和背景,是不是作為常態?你所關心的是不是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這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也是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責。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至關重要,所以,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使這部法律能够得到正確地貫徹執行。實際上大家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重大問題才釋法,而且對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

  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我說的不完整,許安標主任可能會回答得更權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這個豁免不是法律解釋從它公布時才產生效力,這個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只是考慮到為了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特別是已經既判終局判決的執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上來,“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不是說這個解釋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我帶來一本書,是我們修改了立法法以後,法工委國家法室對立法法的逐條解釋,這本書第159頁,大家可以看,有專門一段講“釋法的效力問題”,由於時間關系,我不念了。不知道你們聽明白沒有,沒聽明白把錄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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