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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擾亂校委會 馮敬恩罪成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21 09:57:09


  中評社香港7月21日電/去年1月26日晚發生的圍堵港大校委會事件,被控四罪的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刑事恐嚇脫罪,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則罪成;港大學生會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被判“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兩人獲準保釋。裁判官裁定馮當時曾叫囂“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用意是號召包圍者武力制止李離開,具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行為。裁判官明言案件嚴重,判監機會相當高,有可能判即時監禁,案件押後至9月21日判刑。”

  被告馮敬恩(23歲)被控刑事恐嚇、刑事毀壞、企圖強行進入,以及一項刑事恐嚇的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四罪。馮於開審前承認刑事毀壞、企圖強行進入兩罪。被告李峯琦(21歲)則被票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

  裁判官高偉雄昨裁決時稱,接納校委會主席李國章和保安員是誠實可靠證人,當馮敬恩叫喊“唔好畀佢走!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時,李國章受驚、擔心人身安全並非誇大其詞。李雖為政府前高官,曾面對多次示威,但當時李被多人包圍,更有人用“隊冧佢”的言語威脅,感到害怕是正常。

  重複“隊冧佢”圖令人受驚

  裁判官又裁定當馮敬恩叫喊“隊冧佢!隊冧佢!”重複“隊冧佢”是有意圖令人受驚,而“隊冧佢”有殺死他的意思,不過馮當時的用字是第三身的“佢”,而非針對李第二身的“你”,不能肯定馮是針對李而說出這句話,未能證明馮意圖令李受驚,因此馮的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至於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認為“唔好畀李國章走……隊冧佢!”這句話的意思必然是號召包圍李國章的人士以武力制止李離開現場,馮說出這句話後,李被兩名示威者拉扯手臂,包圍李的人群擠擁力度增強,或會令在場記者及手持電話拍攝人士的相機或電話掉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擾亂秩序及帶有威嚇性行為,故裁定其“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至於李峯琦被票控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裁判官指出,多名證人均指出當日一名戴黑框眼鏡、穿深色上衣、身形肥胖的年輕男子以雙手及身體按壓在擔架床上,以致救護員放棄使用擔架床,阻礙了救護員執行職務,而港大保安主任在庭上亦認出李就是當日阻礙救護員的男子,故裁定李“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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