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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德權:望做好《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
http://www.CRNTT.com   2017-11-01 15:22:21


  中評社香港11月1日電(記者 張心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應《國歌法》相關問題時指出,在《國歌法》的本地立法過程中,立法會會有充分機會作出討論和審議,他期望與立法會一同做好《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

  聶德權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已於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於全國施行。

  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至第三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聶德權強調,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他說,《國歌法》是一項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可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後,特區政府便會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透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制度的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包括兼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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