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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判決邏輯困惑 為甚麼?
http://www.CRNTT.com   2018-02-09 12:25:39


香港終審法院
  中評社香港2月9日電/澳門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澳門大學研究生院院長莫世健發表文章《香港法官被政治化了嗎?--讀所謂“三子案香港終審法院判決”隨筆》。文章表示:“終審法院經過曲折,複雜且多少有些矛盾的邏輯推理分析,最後得出了一個頗為微妙的結論,即三位被告上訴得直,撤銷上訴法庭的判決,但同時認為上訴庭有權為下級法院量刑建立指南,且該指南對以後的案例有效(見《判決》第134和135段)。簡言之,終審法庭認為上訴庭對於本案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應當適用的量刑標準判決沒錯,可以作為量刑指南供以後採用。但不能適用於本案被告!”“筆者確實不理解為什麼上訴法庭有設立量刑指南和量刑標準的權力,以及本案中適用權力的過程和結果都沒有錯,但就是改判本案裁判官判決的決定錯了?”作者提出“從學術角度看,上訴庭的判決更合理。當法律邏輯陷入困境、且法律和判例都缺乏明確指引時,法官個人的社會價值認同是否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他們的司法判斷呢?這樣的法理問題很難回答。但法官也是人,他們一定有自己的價值認同。”“也僅是希望通過這樣的簡單事實提出一個法官國籍是否會影響法官價值判斷的問題”。文章內容如下:

   一、導言

   所謂“三子案”是指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參與和煽動他人占領公民廣場案。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判決所披露的內容(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d, FACC No 8 of 2017;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Kung Chung, FACC no 9 of 2017;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ow Yong Kang Alex, FACC No 10 of 2017,以下簡稱《判決》),案件大概過程是這樣的:2014年9月26日,政府批准了學民思潮(Scholarism)和香港專上學聯(HKFS)在添美道舉行反對香港政府的所謂憲政改革的集會申請。所謂憲政改革與特首選舉制度相關。添美道與公民廣場不遠。當時公民廣場已經被圍墻環繞,在開放時間公眾可以通過三個入口出入。廣場於晚上11點至早上6點關閉。在廣場集會需要事先獲得政府主管機構批准。9月26日早晨大約6-8點,三名被告參加了香港專上學聯舉行的會議。第二被告羅冠聰是該會的常務理事。這次會議討論了如何讓參加添美道集會的人進入公民廣場問題,同時討論了此類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見《判決》第16段)。會議期間還散發了一個名為“被捕注意事項”的文件,提供了法律援助的電話(見《判決》第16段)。添美道集會批準時間是至當晚10點結束。當晚大約10:20分鐘,當集會者準備離開時,第一被告號召參會者跟“我們”(us)一起進入公民廣場,隨即離開講台、率先向公民廣場跑去(《判決》第17段)。不言而喻,一定不少人追隨其後。當時很多人聚集在2號門,試圖衝破保安防線,強行進入,也有人想翻墻進入。 三分鐘後,第一被告翻越圍墻進入廣場,隨即被捕。(見《判決》第17段)。第三被告比第一被告晚一分鐘翻墻進入,並擺脫警察追趕,跑到了2號門附近。同時不少人強行推開保安防線進入了廣場(《判決》第18段)。警察增援後,2號門再次關閉。當第一被告離開添美道後,第二被告成為活動的主持,呼籲參會者衝入公民廣場。他曾經向公眾稱,警察干預和廣場正在發生衝突(《判決》第19段)。為了鼓動和煽動他人參加,第二被告使用了直接或者間接鼓勵暴力的語言,例如:我們已經打開了一扇門(lifted up a door)。。。。。。,你關一次,我們就砸一次(Every time you close it down, we bust it!), 包圍中央政府辦公室。。。。。。(《判決》第19段)。當晚,幾百人試圖衝入公民廣場,一些人用力推倒了廣場中心的路障(《判決》第21段)。由於這些人試圖強行衝擊保安和警察人墻或者翻墻進入廣場,導致10名保安受傷,但多數為輕傷(《判決》第22段)。傷者中5人事後休息了4-6天,1人休息了39天(《判決》第22段)。這些事實展示了當晚衝擊廣場的情形,也包括所謂抗議者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以及暴力手段的規格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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