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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對人大釋法五點疑難問題的回應
http://www.CRNTT.com   2016-11-29 00:40:13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
  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記者 黃博寧)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日前在亞太法律協會主辦的研討會上就人大釋法的若幹問題進行回應。他表示,香港回歸將近20年,應當在人大釋法問題上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摒棄政治化、妖魔化人大釋法的種種錯誤論調。

  第一,人大釋法破壞香港法治嗎?

  衆所周知,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和基礎。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不限於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有最終和最高的效力,香港法院必須遵循。人大釋法在香港憲制架構中享有淩駕性地位,并得到香港法院判決的明確肯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香港法治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解釋權,就是為了維護基本法的權威,維護香港法治。

  第二,人大釋法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嗎?

  司法獨立有確定的含義,根據基本法第85條的規定,司法獨立是指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釋法從來沒有幹預過香港的司法獨立。人大釋法與香港的司法獨立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不存在人大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的問題。

  總有人拿基本法第158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來說事。基本法第158條一共是四款,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整個解釋條款起始性的、綜合性的、原則性條款。第二款、第三款不能消減第一款的條款原意。第二款、第三款,不是在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是限制香港法院——即:第一,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必須是在審理案件時才能行使;二是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必須以人大解釋為准;三是如果需要解釋的條款是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根據基本法,終審法院有義務提請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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