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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張達明:香港法治採取“寧縱勿望”原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00:52:32


  中評社香港3月23日電(記者 黃博寧)香港大學法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日前在一個研討上表示,香港的法律制度設計採取“寧縱無枉”原則,在現實情況下,法律有可能放走有罪的人,也不願意冤枉沒有犯罪的人。

  他表示,在刑事層面,香港採取的是“寧縱無枉”原則。即要證明有罪,控方必須提供無合理疑點的證據去證明。而且,取得證據必須有程序公義,如果有威逼利誘的情況,則證據不被接受。這些原則的採用是基於去接受“不知道的事實真相”。所以,實際的執行中,有可能放走有犯罪的人,也不願意去冤枉沒有犯罪的人。
 
  在香港的制度下,只要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就仍然假設其無罪的。所以,會有犯了罪,卻不需要承擔懲罰的情況。另一方面,也減少冤案的機會,但仍然可能會有冤枉的情況出現。在香港的制度下,冤案主要是通過上訴來糾正。

  有一些聲音認為,警察做錯事情會被投訴,一旦投訴成立,警察會面對一些處分,那為什麼法官判錯卻沒有後果呢?實際上,差不多所有法官,都經歷過判決結果被上級法院更改的情況。法官不受處罰,是設計法律制度時的取捨,制度認為要保障司法獨立,就要讓法官無畏無懼。

  張達明表示,成熟的法治系統依賴獨立司法,讓法官獨立於行政部門,不受行政部門的幹預或者監察。判決結果,可能是執法者不喜歡,也可能是民眾不喜歡,但無論如何,他們都可以撇除其他的政治因素判決,若出錯就通過上訴機制去處理,而非讓行政部門去管法官。

  他還表示,對於司法人員的任命,《基本法》有明確規定,即不可對其進行隨意罷免,如要進行必須透過嚴謹的機制,或其有行為不檢。當然,前提是制度本身已經可以有效保障法治,不會令無辜的人被冤枉,也可以保障執政者不會輕易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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