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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國語中評:國歌法公衆咨詢無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7-11-03 00:22:05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3日電(記者 蘭忠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前天上午提請審議。草案指出,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表示,國歌法列入附件三後,香港特區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並確保國歌法得到切實執行。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納入附件三的法律是全國性的法律,但並不是任何全國性法律都可以納入,一定要關乎國防外交,或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管轄範圍之內的法律才能夠納入附件三。

  馬恩國表示,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並不是一個國家,時下為國歌立法,在香港和澳門行政區都應該適用,因此才會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

  他說,納入附件三,只是停留在《基本法》的層面,若要在香港本地適用,只能通過兩種方法:第一是直接公佈,第二是本地立法。馬恩國指出,直接公佈不一定能夠適合香港,因為中國大陸的刑法及起草方式與香港並不相同,所以直接公佈的方法未必合適。

  馬恩國坦言,通過立法的形式令《國歌法》在香港本地適用,就需要律政司的法律草擬專員在協調中國大陸的《國歌法》以後,加入本地的元素,改變為香港合適的法律,此後才能在香港的法院執行。

  “在香港執行,就必須經過立法會。香港《國徽法》和《國旗法》,能夠起到立法的先例作用,而且《國歌法》與這兩個法律的性質很相似。”馬恩國表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無論是在內地還是香港,都應該適用。

  《國歌法》若要在香港立法,是否會在立法會中遭遇阻礙?馬恩國認為,立法會能改變《國歌法》的空間不大,最多只能在刑罰上作出相應修改,以適用於香港本地。又因為《國歌法》有刑事成分,所以不適合在立法會討論,因為規範行為的法律,是不會被受規範者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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