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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了說明。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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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北京8月31日電/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現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以下簡稱“行政長官報告”)。8月18日,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審議行政長官報告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議程,並委托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聽取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同時徵求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意見。8月26日,常委會分組審議了行政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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