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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判詞引用釋法 4人就職宣誓無效
http://www.CRNTT.com   2017-07-15 00:12:14


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和梁國雄4人昨遭香港高等法院褫奪立法會議席。(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7月15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頒令羅冠聰、劉小麗、姚松炎和梁國雄於去年10月的立法會就職宣誓無效,喪失議員資格,且追溯期自宣誓當日起計算,即法庭視4人實際上從未就任過立法會議員。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引用《基本法》第104條連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就此條文作出的釋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相關案例,對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列出8大原則,包括“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由此確立議員宣誓即使獲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接納,亦不代表議員的宣誓在法律上必定過關,法庭仍可在事後通過裁決推翻秘書長或主席接納或不接納宣誓的決定。區慶祥在判詞中亦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對宣誓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包括必須真誠和莊嚴,判詞還強調人大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

  改變誓詞即失議席

  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本案須被裁定的法律問題包括4人的宣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4人在法律上是否應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他對立法會誓言的法律規定所列出的8大原則分別是:

  1、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這是憲法上的強制規定。

  2、按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在法律上,意思就是宣誓人必須:準確地完全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附表2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的形式及內容宣誓;莊重及真誠地作出誓言;真誠相信及嚴格遵守誓言。 

  3、宣誓人必須準確及完整讀出法例訂明的誓言,不得讀出任何與訂明誓言用字不相符的言詞語句。所有加入在誓言中的其他言詞信息,在法律上會被視為改變誓言的訂明形式。

  4、宣誓人必須以符合及相應於立法會宣誓場合的莊重態度宣誓。“莊重”的意思是莊嚴及正式。該態度必須反映及展示宣誓人對宣誓過程有適當的尊重,而且該態度必須反映出宣誓過程在憲法上是極其重要的,以及彰顯宣誓人將致力遵行誓言的嚴肅及重要承諾。

  5、宣誓人在宣誓時,必須真誠及誠懇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

  6、宣誓人若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104條,他所作出的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的。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7、法庭是決定宣誓人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最終裁判。

  8、法庭採用客觀的驗證標準,以評定宣誓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在客觀評定中,法庭會根據宣誓人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所採取的行為、態度及言詞,來決定該等行為、態度和言詞將會傳遞的意思,而宣誓人的主觀意圖或想法並不相干。此外,若宣誓人在宣誓時客觀上故意採取的某些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而該等特定的態度、行為或言詞,從客觀看來並不符合宣誓的法律規定,該宣誓人在法律上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至於宣誓人是否故意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並非裁定宣誓人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的必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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