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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關注:建制政黨齊發聲 取締香港民族黨
http://www.CRNTT.com   2018-07-24 00:35:30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此前表示,正在考慮是否行使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已發信“香港民族黨”。“香港民族黨”可就此進行申訴,並21日後收到“香港民族黨”申訴才會決定。
  中評社香港7月24日電(記者 蘭忠偉)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作出禁止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的行動,引起香港各界廣泛討論。事件發酵後,香港建制政黨紛紛發聲,要求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他們均表示,“港獨”嚴重違憲違法,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國家,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為確保香港穩定繁榮及保護廣大市民的利益,特區政府應依法施政,撥亂反正,盡快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

  民建聯:盡快發出命令禁止民族黨運作

  對於保安局局長接獲社團註冊主任的建議,考慮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民族黨的運作,民建聯認為有關要求是合法合情合理,一切依法辦事,嚴格執行一國兩制,並要求保安局局長在完成所需程序後,盡快發出命令禁止民族黨運作。

  民建聯指出,維護國家的統一及領土完整,不單是國家憲法、《基本法》的規定,更是所有中國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宣揚港獨,就是要將香港從中國人民共和國分離,抵觸憲法和《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更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罪及煽動罪;不論中央、特區政府、民建聯,以至香港主流民意都對港獨主張零容忍,零空間。

  民建聯表示,香港民族黨不單以推動香港“獨立建國”為綱領,更在散播港獨方面,有組織,有聯繫,有參與,有行動;在其創黨綱領上,強調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鼓吹港獨,嚴重破壞本港的利益和現有的生活方式。

  同時,該黨召集人陳浩天等人又經常參與台獨等活動,更與支持台獨組織討論簽訂港獨、台獨“合作備忘錄”的相關內容;更有報道指出,陳浩天等人涉嫌定期收受與台獨人士有關的資助。更嚴重的是香港民族黨一直在本港校園散播港獨,推行所謂的“中學政治啟蒙計劃”,推動香港獨立,荼毒香港青年。很明顯,這個組織的主張和推動港獨的行為,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民建聯認為,香港民族黨的各種行為,已不是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的許可範圍,當局有充分的理由,按照《社團條例》的規定,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體現維護國家安全及遏止港獨的決心。同時,民建聯要求特區政府繼續密切注視香港民族黨及其他港獨勢力的任何行動,若出現違法情況必須嚴肅跟進。

  經民聯:支持執法部門依法取締“港獨”組織

  對於香港警方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經民聯認為,“港獨”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最終將導致香港內憂外患,為廣大香港市民所不容。經民聯支持執法部門依法取締“港獨”組織,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維護香港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維護港人福祉。
 
  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享有言論、結社、集會的權利,但同時亦有義務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基本法》第一條清楚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經民聯認為,“港獨”嚴重違憲違法,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國家,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衝擊“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對於任何鼓吹“港獨”的政治組織,中央都是零空間、零容忍,社會各界也絕不認同。“港獨”在香港社會沒有任何生存空間。
 
  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1)(a),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繼續運作。“香港民族黨”一直主張和宣揚“香港獨立”,其言行已遠超言論自由的界線,是鼓吹“港獨”,分裂國家,明顯違反《基本法》,觸犯《社團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民聯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有關社團繼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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