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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
http://www.CRNTT.com   2020-03-30 10:29:56


(圖片來源: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30日電/據文匯網報道,本周六(4月4日)是《基本法》頒佈三十周年。三十年前的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基本法》及其三個附件,特區區旗和區徽。同日,時任國家主席的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正式公佈及訂明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時光荏苒,三十年是一代人,今天很多人尤其年輕人都對三十年前的香港,印象非常模糊,以至高度美化了當時的英國人。筆者和大家回顧一下。

  1990年時的香港立法機關(立法局)仍然未有直選議席,只有在1985年9月26日才有24個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席。立法機關主席不是像今天般由議員互選產生,而是由行政機關首腦——香港總督出任。1985年時,港督更委任立法機關內餘下超過一半席位,其中22名議員由港督委任,此外還有包括港督在內的11名高級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即是說行政機關既有權提出法案,又能投票通過自己的法案。由於官守議員有11名,港督委任的有22名,加起來合共33名,仍然佔立法機關的多數,較間接選舉產生的仍然多9席。緃使委任議員有人倒戈,而選舉產生的議員又捆綁投票,港督仍有足夠安全系數確保政府的法案和撥款能夠通過。更何況由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總會有支持政府的。更有意思的是1985年前的立法局議員是必須向女皇及其繼承人宣誓效忠的。回望今天,立法會議員會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嗎?

  至於集大權於一身的總督,他是由英國委任的,香港人事前根本不知道會是誰,更不要說置喙或投票。英國人自1841年1月26日在今天上環水坑口街登陸,揭開了非法佔領香港的序幕至1985年的144年裡,從來沒有諮詢港人誰來當港督。

  至於行政機關首腦“普選”,英國人從來沒有提過。香港史上第一次出現“普選”這個詞的具憲制效力文件是《基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是這樣寫的: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普選”的目標由此確定,而且30年前便已訂明有“提名委員會”。因此反對派自2014年“佔中”開始倡議的“公民提名”,根本是違反《基本法》,是非法的。

  從立法機關選舉,行政首腦(回歸前叫港督,回歸後叫行政長官)的“選舉”和“普選”都是因香港回歸而揭開序幕。回歸是香港民主化的契機,而國家便是香港民主化的重要推手,這個歷史脈絡必須理直氣壯地講出來,講清楚。把國家妖魔化成阻撓香港民主化的力量是栽贓嫁禍,因此而仇恨國家,侮辱國家更是沒有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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