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香港區域法院7月17日裁定香港3名參與旺角騷亂被告暴動罪名成立。今日下午,區域法院作出判決,判處其中兩名被告監禁3年,一名被告入教導所。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香港旺角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控訴。法官在裁決時指出,從暴亂當時拍攝的相關視頻可以看出,被告在暴亂中站在人群前方,手持玻璃瓶或磚頭,顯示隨時使用暴力的狀態,並有投擲行為,認為他們屬積極參與暴動,其中兩名被告還有4項案底,包括偷竊及傷人等。而警方當時在防線前表現克制,並沒有做出激發的舉動。
主審法官表示,案發當日逾100人與警方對峙20多分鐘,相關情況對社會安寧、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警方採取行動時,他們向警員擲磚,可構成嚴重甚至致命的傷害。他強調,香港地方狹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動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會引致嚴重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