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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判刑\毫無悔意 虧欠港人
http://www.CRNTT.com   2019-04-25 13:44:07


  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佔中”案九犯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四人即時監禁,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及陳健民監禁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入獄八個月;朱耀明、鍾耀華和李永達被判監但獲准緩刑,犯案時未滿21歲的張秀賢獲判社會服務令。陳淑莊昨自揭患有腦瘤需做手術,獲准押後至6月10日判刑。主審法官陳仲衡指出,多名被告均毫無悔意,至今仍欠公眾一個道歉,法庭只會考慮判監。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尊重法庭裁決,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非常珍惜法治精神,無論政府和市民都要尊重法律和嚴守法律。市民大眾普遍認為判刑過輕,有法律界人士和議員擔心,判刑會釋出“違法不用入獄”的錯誤信息。

  主審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佔中”對很多市民造成不便和痛苦,長達70多天的“佔領”,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顯然不足以表達本案嚴重性,故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陳官表示,考慮朱耀明年事已高,決定酌情處理,判囚16個月緩刑兩年;63歲的李永達從事公職逾30年,判囚8個月緩刑兩年;鍾耀華與張秀賢犯案時未滿21歲,分別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兩年,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陳淑莊稱左腦有腫瘤急需做手術,法庭接納其要求,押後至6月10日裁決。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直至自首前仍未打算結束“佔領”。陳官引述英國案例指,只有被告人在有悔意的時候,法庭才有機會判處非監禁刑罰,正接受判刑的八人均毫無悔意,仍欠公眾一個道歉。

  官:“言論自由無限大”必然錯誤

  陳仲衡亦逐一反駁辯方求情的說法,指各被告的煽惑公眾參與“佔領”發生在警方放催淚彈之前,不認同催淚彈對各被告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影響。本案不符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所界定的“公民抗命”,“佔領”無論在堵塞道路、參與者等牽連甚廣,遠超辯方呈交案例的規模。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以防止社會混亂,預防罪案和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社會的人“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這說法必然錯誤。

  對於辯方指責控方事發兩年後才作出拘捕屬檢控延誤,陳官指出,警方一共拘捕逾千名“佔中”有關人士,需時處理大量報告、證人供詞及一千多段影片證物,審訊並無不合理拖延,亦沒有對被告造成任何不公平。

  被判即時監禁的戴耀廷、陳健民、邵家臻及黃浩銘昨午由囚車押離法院,四人其後轉至荔枝角收押所等候還押。他們會留在收押所最少一晚,再由懲教署編配到監獄服刑。代表“佔中”首三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稱,會就三人定罪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表示,正研究法官的判刑理由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律政司表示,2014年“佔中”拘捕人數及證據繁多,需時研究和審視相關資料及有可能出現的法律或技術問題,會就可能涉及刑罪行為的案件與警方保持溝通,並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和相關證據跟進相關事宜。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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