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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攬炒十步”觸犯顛覆罪所有要素
http://www.CRNTT.com   2021-01-28 07:19:23


圖片來源:大公報
  中評社北京1月28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昨日在報章撰文,強調“35+初選”歹毒之處在於實現“攬炒十步”計劃,而“攬炒十步”的目標是利用他們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製造混亂。有關計劃違反香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如果盡力當選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就不算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而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烈顯倫提到,“攬炒十步”的設想就是攬炒派當選之後,否決所有議案,令特首解散立法會。立法會重選,陰謀者再次否決所有議案,迫使特首辭職。這是攬炒派攬炒的形式。

  他認為,有關計劃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相關條文規定如下:“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基本法列明保持繁榮穩定

  烈顯倫引述民主黨主席早前的詭辯,“在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時,本就可以否決預算案”,烈顯倫形容這個講法是“企圖正當化他們的行為”。他強調,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議價能力雙方簽署的。基本法是一個活的憲法性文件,應通過一種擴張的、不拘泥的方式進行解釋。基本法序言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烈顯倫認為,立法會是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如果立法會議員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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