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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亂3被告暴動罪成 最高可判監10年
http://www.CRNTT.com   2017-03-16 13:20:22


旺角暴亂現場。(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3月16日電(記者 莊恭誠)香港區域法院下午裁定,3名涉嫌參與去年春節旺角暴亂的人士,暴動罪罪名成立。3人被法官下令即時收押,等候明早判刑。這是香港自2000年以來,首次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也是旺角暴亂第一宗有關暴動罪的裁決。

  3名被告分別為22歲的學生許嘉琪、19歲的學生麥子晞、32歲報稱職業是廚師的薛達榮。3人被指控於去年2月9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和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3人均否認控罪。在案中作供的警員指,3人案發時分別向在前線執勤的警員投擲玻璃瓶,其中麥子晞還向警員投擲長達2米的竹棍並擊中一名警員的腿部。3人均在現場被警員制服和拘捕。

  投擲玻璃瓶竹棍 非看熱鬧

  法官沈小民在判詞中反駁辯方指被告在投擲玻璃瓶和竹棍後無人受傷、因此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講法,認為即使無人受傷,被告的行為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屬暴力行為,裁定當晚的行為是暴動。

  法官在判詞中認定3名被告是暴動的親身參與者,而且在其中有進一步的違法行為,對於辯方指被告只是在現場看熱鬧,法官反駁說看熱鬧的人不會站在距離事發地那麼近的位置。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首被告許嘉琪被捕時明顯正在奔跑,並正嘗試跨越馬路中間的花槽,但若是旁觀者,應處在行人路上,而非馬路中間或馬路中間的花槽當中,而且根據在庭上展示的事發現場視頻片段,首被告並非只是混入人群,其行為積極主動,曾投擲玻璃瓶,雖然期間她曾經一度後退,但亦不時向前衝。

  對於次被告麥子晞,法官在判詞中指其代表律師未能提供被告因看熱鬧而身處人群中的可能性,不相信旁觀者會無理由地走入參與暴動的人群之中,而且認定他案發時曾投擲竹棍等雜物。

  至於第三被告薛達榮,在案件審理期間辯稱案發時見到有人向他跑來,所以自己亦跑,當時並不知道發生何事,而是擔心個人人身安全,不想被認作是示威者。法官在判詞中表示這一說法站不住腳,因為跟隨其他人跑未必能避免被誤認為示威者,而且這一行動有可能引起混亂,若不想阻礙跑動中的示威者,可以只是站在原地不動或靠近旁邊的商店,裁定他投擲玻璃瓶後,在逃走期間被警員制服並拘捕。
 
  港大雙學位生淪階下囚 求情指教師夢碎

  首被告許嘉琪在被定罪後由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是香港大學文學士和教育學士雙學位學生,其夢想是成為老師,但學業因該案已暫停,若被告無可避免要被判處監禁,希望法官考慮到被告的背景,以及投擲玻璃瓶的行為並未導致他人受傷,由此判處同類案例中最低的監禁刑期。

  次被告麥子晞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今次案件緣起於小販事件,希望法官考慮被告犯案的目的是出於社會,而非個人利益。不過這一求情內容在庭上被法官反駁說,暴力就是暴力,看不到兩者有什麼區別。

  第三被告薛達榮的代表律師求情指,被告的父親已經離世,家中有62歲的母親和有長期精神病患的哥哥,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支柱,而有求情信指被告上進,為家庭付出,工作勤奮,而且樂於助人。

  目前還有另外2宗旺角暴亂案發時涉及暴動罪的案件,正在區域法院審理。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不過作為司法管轄權相對有限、級別較低的原訟法院,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判刑上限為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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