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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港澳應當自覺接受中央的監督管理
http://www.CRNTT.com   2017-06-22 00:18:54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許昌。(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深圳6月22日電(記者 蘭忠偉)“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專題研討會日前在深圳大學舉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許昌在會議中表示,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實踐,從各自不同的社會實際出發,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成就和經驗,但也面臨著各種複雜的挑戰和問題。問題的核心之一就是哪些事情必須由中央負責管理,中央如何實現在“不干預”中依法“有所為”,從而落實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效治理。

  許昌指出,中央授權香港和澳門特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並非脫離中央監督的“完全自治”,也不是某些人曾主張、但在誰有權做判斷上模糊不清的“充分自治”。故理所當然特別行政區不僅應當在法定事項上接受中央政府的“直轄”,而且應當自覺接受中央機構作為授權者對其實行高度自治的監督管理。

  中央行使監督管理權的具體方式:第一,對特區行政管理事務的監督,主要體現在財政預決算備案和行政長官述職上;第二,對特區立法事務的監督,主要體現在法律備案和發回上;第三,對特區司法事務的監督,也在特區法院管轄權的法定限制上有所體現;

  許昌認為,基本法作為根據憲法制定而具體規範特別行政區根本制度的核心規範,其主要內容就是調整中央與特別行政區、國家與香港或澳門的關係。基本法在確立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的同時,也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國家機構依法對港澳直接行使權力的各項規範。

  他繼指,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人民民主共和的單一制國家,香港和澳門作為直轄於中央、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其地方事務上的“高度自治”並非固有的、既得的,而是國家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授權機製作用的結果。

  “高度自治權因主權行使而派生出來,是主權實現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根本上是來自中央的授權。而根據授權的法律關係,中央授權香港和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不僅可以設定授權的條件,而且可以監督被授權者運用授權的整個過程,並糾正違反授權的不當行為。”許昌說。

  他認為,基本法就是規定中央對特區授權自治的內容、條件和糾錯程序的核心法律,雖然在條文字面上並未出現“中央監督權”的概念,但這完全可以從國家體制和主權管轄的內在邏輯中推導演繹出來。同樣道理,中央聽取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區行政長官的述職並下達指示,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聽取的國務院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包含與港澳有關的內容,雖均未在基本法中提及,但業已形成各方一體遵循的憲法慣例。因為相關做法符合“一國兩制”制度設計的政策背景和法律邏輯,符合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根本性質和要求,屬於國家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後實施全面管轄權的憲法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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