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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傑:香港實行高度自治區時必須受中央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13:33


華南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周傑。(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記者 蘭忠偉)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周傑日前在“香港回歸二十周年與落實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專題研討會上指出高度自治權是基本法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是全面管治權的主要權力形態,也是“一國兩制”中“兩制”的重要體現。之所以說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是相對於我國其他一般地方行政區域和其他民族自治區域的權力而言的。與一般行政區域、民族自治區域的權力範圍相比,特區享有的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授予給特區的處理有關對外事務權以及根據需要由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

  “雖然基本法中沒有直接規定中央的監督權,但是白皮書中表明中央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的權力。”周傑指出,中央對香港的監督權是其實行全面管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法理以及授權基本原則方面看,中央對香港的監督權是授權與被授權之間的應有之義,為了防止中央的授權被虛置,香港在實行高度自治權的同時必須接受中央的監督。

  她亦談到,憲法和基本法中並沒有直接規定中央對香港具有監督權,而是在白皮書中第一次提到中央對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具有監督的權力,也就是說正是因為這種監督權的法治化水平不高直接影響到中央監督權的實施,因此,有必要提高中央監督權的法治化水平。

  針對這一問題,周傑認為首先應該建立健全監督權的法治化運行軌道;其次,要完善監督權的運行方式。包括中央和香港權力的細化,特別是中央對香港監督權範圍與相應權力的運行方式要進行細化;針對香港基本法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機制,在賦予在港機構相應應急的權力的同時,要保證中央監督權的運行空間。最後,要通過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對監督權進行強化,對於行政權,可以逐步建立完善對行政長官乃至香港重要官員的評判標準,將評判標準作為中央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監督權的一個方面。在立法權上,保持中央在香港政黨政治中中立位置,減少因對中央態度的不同而造成對行政長官施政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促進香港政黨政治的良性發展;在司法權上,對完善香港法院終審權、司法複核,在此基礎上構建新型的司法權。

  “中央在適當時候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央有必要對基本法的解釋進行常態化,並充分發揮基本法委員會的功能,使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得以完善,從而更好的樹立中央的權威。”周傑說。

  她亦表示,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下,國家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縱使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但仍舊對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享有監督權,這是主權原理和授權原理的應有之義。

  但是,由於陸港兩地在法系、法治原則、法治思維與邏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以及監督權規定的原則性和概括性等許多方面的原因,必然會導致中央監督權的行使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只有在完善中央監督機制的基礎上才能充分實現中央監督權的功能,促進“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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