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7日電/戀人分手後,他們之間的“情債”該怎麼算?——以分手費、精神損失費、青春損失費為名的欠條、借條往往容易成為引發訴訟糾紛的導火索。
近期,不少情侶為“情債”鬧上法庭。律師提醒,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係時,要保留書面證據;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則應慎重考慮,別將感情與金錢掛鈎。
案例1
主角: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
索要4.2萬元“分手費” 訴請不予支持
徐麗(化名)和楊偉(化名)曾是一對戀人,戀愛期間,楊偉在自己承包的地裡種植火龍果樹,但因資金短缺,開口向女友借了28000元。
交往一段時間後,兩人產生矛盾,最終結束了這段戀愛關係。徐麗說,雙方分手後,兩人約定由楊偉賠付自己28000元的借款,另外得支付一筆4.2萬元的“分手費”,合計7萬元,楊偉也寫下了欠條。
可約定的還款期限過了,楊偉仍然沒有動靜。徐麗拿著這份欠條將楊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楊偉卻稱,欠條的確是他寫的,2.8萬元的借款他認可,但4.2萬元的分手費他不認可也不同意支付,因為並非自願所寫。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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