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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童餓死”續:律師申請信息公開遭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31 10:34:06  


  中評社香港7月31日電/今年6月,“南京女童餓死家中”事件震驚全國。5名女律師曾向南京市江寧區四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均遭拒絕。今天,黃溢智等4名女律師通過EMS郵政快遞,將數封《行政復議申請書》和《行政起訴狀》分別寄給了四部門的上級機關和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四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並責令及時予以公開。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今年6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某單元樓內,兩名幼童被發現餓死家中,其中一個3歲、一個1歲。後據媒體調查,這兩名幼童曾因饑餓而徹夜拍門喊媽媽,甚至趴到馬桶上吃糞便充饑。而她們的父親李某正因吸毒服刑,母親樂某也有吸毒史,事發時下落不明。

  這不僅僅是‘家庭悲劇’,對於長期沒有人照看的小孩,居委會、民政局等4個部門,依法應當幫她們另外找到監護人。”6月26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聯合來自北京、山東、河南的5名女律師,一起向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麒麟街道辦、公安局、婦聯等四部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四部門是否及時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向法院申請撤銷女童母親樂某的監護責任,並要求法院另行指定監護人。

  7月16日,申請人接到了江寧區民政局、街道辦、公安局、婦聯四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在答復書中,四部門除了落款單位和公章外,均一致答復稱:“對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無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我還是第一次收到這樣的答復,令人費解。”申請人之一、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溢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國家各級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此外,《條例》還規定,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都應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確實無法公開的,也應說明理由。

   也就是說,根據法律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有權依法作出4種不同的答復:如果信息已經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如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的范圍,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應當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內容不明確,則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黃溢智反問,“‘無法提供信息’到底屬于哪種情況呢?難道我們詢問的信息屬于不予公開的范圍?或者四部門根本就沒有及時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導致我們詢問的信息不存在?”

  4位女律師認為,四部門的答復侵害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已涉嫌違法。因此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要求四部門的上級機關和江寧區人民法院,確認四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並責令及時予以公開。

  黃溢智還表示,4位女律師並沒有一致選擇行政訴訟的原因是,還想利用行政復議的機會,創造一個和四部門上級機關對話的機會,“希望它們能夠督促四部門,及時給予公眾一個答復”。

  截至發稿,中國青年報記者分別致電四部門的辦公室,電話均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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