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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論:對“政策前二孩”不宜再追罰
http://www.CRNTT.com   2017-11-23 10:40:33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繼浙江省兩起“政策前二孩”案後,另一起“政策前二孩”案的當事人——江蘇睢寧縣高作鎮的仝剛、唐保桃夫婦近日表示,一、二審敗訴後,他們向江蘇省高院提交再審申請,並於11月20日收到了《受理行政再審申請案件暨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

  從獨生子女到“單獨二孩”,再到“全面二孩”,是國家對生育政策及法規做出的重大調整。“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已明確寫入了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該條還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但“政策前二孩”當時未受處理,新法生效後還要不要追罰,貌似成了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由此也導致了相關當事人和當地衛計部門的“拉鋸戰”不斷;浙江、廣東、江蘇……此類案件審理頗多,也一再成為公眾關注焦點。

  “政策前二孩”應不應被追罰?其實從法理上不難推導出結果。無論刑法領域,還是行政法領域,在新舊法規的更迭過渡期,關於法規溯及力問題,都有個基本法律原則:“從舊兼從輕”,其要旨在於“有利於當事人”。具體說來,當事人的行為,要是按舊法規不需處罰或處罰為輕,但按新法規需作處罰或處罰為重的,那就考慮適用舊法規;要是舊法規需作處罰或處罰為重,但按新法規無需處罰或處罰為輕的,那就考慮適用新法規。毫無疑問,對“政策前二孩”,當時未作處理的,如今不應再追罰。

  具體到江蘇“政策前二孩”案而言,當事人仝剛、唐保桃夫婦是2012年6月17日生下第二個孩子,當時未被處理;2016年1月1日,“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新規正式生效;而2016年5月23日,他們卻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兩人合計被徵收104584元。當地衛計部門如此做法,不符合具體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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