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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煙猝死案判無責 死者家屬拒捐贈
http://www.CRNTT.com   2018-01-24 10:15:20


監控錄像顯示,楊歡和段肖禮在電梯內發生爭執。
 
  一審判決撤銷 勸阻者改判無責

  段肖禮的妻子田九蘭將楊歡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0餘萬元。

  2017年9月4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歡行為與段肖禮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段肖禮確實在與楊歡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判決楊歡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田九蘭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鄭州市中院。

  鄭州市中院審理查明,監控視頻顯示事件發生過程中,段肖禮情緒較為激動,楊歡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衝突。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二人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鄭州市中院認為,楊歡勸阻段肖禮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沒有侵害段肖禮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本身也不會造成段肖禮死亡的結果。段肖禮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因此楊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楊歡補償死者家屬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楊歡對段肖禮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其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

  鄭州市中院宣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田九蘭的訴訟請求。

  追訪

  勸阻者:出於人道向死者家屬捐贈1萬元

  昨日,勸阻者楊歡告訴新京報記者,他認為二審判決結果公平、公正。出於對死者及其家屬的惋惜和同情,他決定捐贈1萬元,目前已經將錢轉交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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