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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敵失蹤戴綠帽刑警被控殺人獲刑
http://www.CRNTT.com   2018-09-11 09:57:40


 
  羅鳳岐還指出,收繳陳勁鬆槍支的過程也違反法定程序。

  據陳勁鬆描述,2月2日上午,他去了時任翠屏區公安分局局長李秀的辦公室。“一到辦公室他就說,有群眾反映看到我幾天前跟前妻在街上打架,根據公安局的規定,情緒不穩定的要先把槍交給組織。當時我說沒道理,根本沒有這回事兒。我爸當時跟我說,讓我相信組織,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我就把槍扔桌上,分局副局長陳服務用報紙把槍包好塞到他的公文包內就走了。”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有扣押決定書及相關清單、扣押清單,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而關於此案槍支提取過程描述,僅有一份翠屏區分局副局長陳服務於1999年6月25日補寫的《關於收繳陳勁鬆槍支的經過情況》。其中描述:“接到報案稱陳勁鬆的妻子杜華與伍鴻有外遇,昨天陳將伍鴻叫回宜賓一直未歸……的情況後,為防止意外,經研究在李秀局長辦公室通知陳代富叫其兒子陳勁鬆到辦公室談話。李局長正面闡述了我局關於槍支管理的規定,夫妻關係不和、有思想矛盾的案子都要將槍收繳保管。提槍時我見槍上有大量油漬,馬上再找張報紙來包好。後去市公安局匯報工作,並將槍交予市公安局刑警支隊。”

  羅鳳岐認為,如此提取證據違反刑訴法,“本案指控的是陳勁鬆涉嫌持槍故意殺人,當時已經立案的情況下,槍支是案件的主要證據。槍支的提取,應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將槍支放入證據袋中裝起來密封。”

  陳勁鬆回憶:“我那天交了槍之後就去上班了,中午回家吃了午飯,下午又去上班。下午5點左右來了一群人不讓我走了,把我圍在刑警隊辦公室,說是有領導找我談話。”

  陳勁鬆說,從2月2日至2月4日之間,在沒有任何程序的情況下,他被強行禁錮在刑警隊辦公室,受到非法留置盤問。“他們拿不出手續文件,又不讓我回家,還要給我強行戴上手銬,我和他們在爭執中,頭撞在了鐵的文件櫃上,出了血,後叫法醫過來給我縫了針。”

  陳勁鬆的頭上至今還有一個疤痕,據其稱,是磕文件櫃留下的。

  2月4日,陳勁鬆被移送到宜賓市看守所刑事拘留。“那時我還不知道到底是出了什麼事,去的時候騙我說要去宜賓市公安局紀委繼續調查。”

  同年3月9日,公安機關對陳勁鬆執行逮捕。當時,刑拘已有一個多月,陳勁鬆於1999年3月2日作出唯一有罪供述。

  前妻被判處偽證罪

  陳勁鬆稱,在作出有罪供述前,時任宜賓市公安局副局長、專案組副組長成富明曾單獨提審他談話。

  “他讓我這樣講,‘伍鴻先用刀捅你,你拔槍制止,伍鴻搶槍,槍意外擊中伍鴻致命,你可以講是防衛過當’。又跟我說了處理屍體的過程。並且告訴我不管怎麼說都要給他們交差,不然在看守所裡整死我是很容易的事情。當時實在是熬不下去了,就照他們說的做了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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