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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職造成的損害 民警個人不承擔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15:01:47


圖為發布會現場。
  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今天從公安部新聞發布會了解到,《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規定》明確,公安機關辦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時,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情況的複雜程度、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視情況提前介入。民警依法履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民警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造成的損害給予補償。

  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措施,不得作出處分或者免職、降職、辭退等處理;不應當受輿論炒作、信訪投訴等人為因素影響,不當或者變相追究民警責任,加重對民警的處分、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行為事實、情節、後果,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客觀評價民警行為性質,區分執法過錯、瑕疵、意外,依法依規作出責任認定。對於民警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行為,以及執法是否存在過錯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應當組織相關專業人員成立專家組進行審查,出具書面論證意見。

  同時,《規定》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參照本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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