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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反家暴:父母毆打孩子屬於家暴
http://www.CRNTT.com   2019-05-31 16:15:15


  中評社北京5月31日電/昨日上午,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雖然僅短短19條,但它的出台將進一步提升全社會的反家庭暴力意識,推動反家庭暴力法在湖南的貫徹實施。《實施辦法》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實施辦法》進行了權威解讀。

  湖南在反家暴中“敢為人先”

  《實施辦法》中明確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一份來自全國婦聯的數據顯示,在中國,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後才報警。

  “辦法頒布實施後,對於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將起到重要作用。”據省人大社會委主任委員祁聖芳介紹,湖南在反家暴中“敢為人先”,早在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為國家立法提供了一些先行做法。

  “精神家暴”行為的範圍更加清晰

  相對於針對身體實施侵害行為的明顯性、易識別,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更為普遍。“因此,我們參考上位法的釋義,結合調研意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新增了經常性的侮辱、誹謗、宣揚隱私、跟蹤、騷擾等行為,讓精神家暴行為的範圍更加清晰。”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吳秋菊說。

  “冷暴力”問題也一直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在《實施辦法》審議過程中,也有增加冷暴力相關內容的建議。“經研究認為,冷暴力是消極應對、以不作為為特征的侵害行為,很難界定其具體的行為模式,上位法也無類似規定。因此,《實施辦法》沒有對此問題進行規定。”吳秋菊介紹,上位法界定的家庭暴力行為是具有違法性、強制性、侵害性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積極侵害,但並不排除消極不作為,某種“冷暴力”是否構成家庭暴力需要進行具體分析。

  將男性列入反家暴保護對象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因此,父母對於孩子不良、不當的行為有教育的義務,但如果通過毆打、經常性的謾罵、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則屬於家庭暴力,情況嚴重的,將被撤銷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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