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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相關規定
http://www.CRNTT.com   2019-07-10 10:41:36


  中評社北京7月10日電/浙江日報訊,7月8日,記者從浙江省高院獲悉:省高院、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共同研究制定的《關於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的會議紀要》(下稱《紀要》)向社會公布,對職業放貸人徵收稅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落實稅收征管,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紀要》要求,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民間借貸案件,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通報,由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徵收稅費的範圍,為職業放貸人通過執行程序獲得給付的利息收入。案件辦理過程中,法院執行部門認為案件符合協助徵收稅費的類型和範圍的,及時出具《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將職業放貸人名單、身份和本金、利息收入等情況通報給當地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對其依法徵稅。根據在案證據,尚難以明確利息收入等情況的,可以先行將裁判結果及執行到位款項等基本事實和徵稅線索向稅務機關通報。稅務機關接到通報後,應對徵稅事宜進行核實,認為應當徵收稅費的,在收到《涉職業放貸人案件信息告知書》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計算納稅人應繳稅費金額,並出具《關於協助徵收稅費的函》交付法院。法院則依據函件通知當事人欠稅事宜,並在發放執行款前,依法劃轉相應款項至稅務機關指定賬戶。稅費劃轉後,納稅人可以到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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