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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體育應向管理要安全
http://www.CRNTT.com   2018-05-09 16:43:32


  中評社北京5月9日電/五一小長假過後,一些中小學體育老師還有些鬱悶——本報4月28日《校園體育課足球比賽被撞受傷 上海一中院終審裁定校方承擔部分責任》的報道,被多家微信公眾號以《法院要都這麼判 校園體育還怎麼幹》為題評論轉發。案例讓不少體育老師感到委屈:為什麼學校要為這種意外傷害擔責?

  事件並不複雜。上海一所中學,兩個班級足球比賽,當事人小汪、小於均不滿14歲,小汪帶球,小於搶球,兩人相撞,導致小於“右鎖骨中段骨折”,小於父母將學校、小汪及其家人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包括醫藥費、護理費和精神撫慰金在內近16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能證明某一方存在過錯,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判決學校和小汪方各賠償1萬餘元。小汪方上訴,闡明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損害後果系小於自己行為造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校方承擔1/3責任,小汪不承擔賠償責任,小於自行承擔該起“意外傷害事故”的其餘責任後果。

  “從法院最終審判結果看,這起校園體育傷害事故沒什麼特殊之處,廣大學校和體育老師也不應該因為校方承擔了1/3的責任就覺得受到傷害,不再積極開展校園體育運動。”一位學校體育法專家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值得吸取教訓的是,學校、學生、家長三方面都應該盡到自己的職責,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學校要對學生的體育行為盡到管理和指導的職責,學生則應該了解自己需要承擔的運動風險,掌握運動前熱身、科學鍛煉、避免損傷等相關知識。”

  5月2日下午,在北京市匯文第一小學校區,記者看到有學生在放學後參加課外足球班,低年級的學生由學校體育老師帶領,高年級的孩子則由外聘足球教練進行指導——學校場地不大,但足球教學井然有序,孩子熱愛體育運動的天性使得這一個小時的鍛煉活力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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